湛中乐教授表示:我特别期待或者希望二审有关方面,尤其是法院,二审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地作出裁判。
我只针对本案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,针对八页纸的行政复议决定来说。首先是政府行为,开州区政府,原来是开县政府,他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涉及到他的核心内容就是补偿,他要审合法性,审市政府,重庆市政府2016年11号办公厅文件的合法性,以及16年68号开州区政府的那个文件,工作方案的合法性,把这两个都提出了申请。非常有意思的是早期市政府都没有受理,直接驳回了,认为不属于受案范围,没有审理就驳回了。当事人重庆金喜公司,也就是李成文所在的公司依法维权,向司法部提出了监督,这个时候我们看到19年重庆市政府才决定正式受理并审理。中间又终止审理了,到6月26号作出复议决定。这一份字数并不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,它反映了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依法维权,重庆市政府首先没有予以立案,直接驳回了,但经过了依法申请监督以后,重庆市政府再进行受理,并进行了审理。当事人或者几个当事人目前遭受这样一个结局,可能跟我们的企业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维权有一定的关系。政府通过让当事人,让李成文这样一个企业自愿的接受政府的相关方案,然后获取所谓150万的奖励金为由,认为他是自愿行为,是自愿退出,不是政府强加给你的,政府一方是这么说的。可是按企业说,我是积极配合响应政府的号召,配合政府进行关停并转,但是也许他自己考虑到,或者有人给他出主意,行政补偿跟行政奖励不是一回事。所以他就要依法维权,去上访和信访,如果没有他的信访上访,就没法启动市政府重新受理,从这个意义上要肯定李成文是依法维权的。
行政复议之后还要往下走,继续走行政诉讼,依法维权。我们要牢牢记住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,尤其第八条关于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,行政许可法里面强调行政行为的公正力,包括行政许可的公正力。非法定事由、非经法定程序,生效的行政许可不能任意改变和撤销,如果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,也要予以必要的适当的补偿或者合理的补偿,这是前提。这也非常重要,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,企业生产经营应该是安全第一,像危险爆炸物这种企业的整顿,政府他有他的考虑,但是要注意到,合法获得的相关许可不能随意去改变和撤销,如果改变或撤回,有一个补偿。怎么保护市场主体的民事利益、民事权益,这个非常重要。
关于行政奖励,他不等于是行政补偿,但是发文者或者出文者有意无意把行政奖励跟行政补偿等同起来,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。从法律上讲,奖励归奖励,补偿归补偿,应该分开。从政府的辩解,被申请人的决定和行政复议单位,重庆市政府的决定,似乎有意无意的把它们等同起来了。你接受奖励了,就没有什么补偿可言,把行政奖励代替了行政补偿。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第八条规定,还有其他相关条文的规定,征收征用,或者撤回许可,是公共利益的需要,但是给人家利益造成了损害,就要有补偿。像这个公司的450亩土地,原来投入1000多万的企业,后面还要很多年的存续期,突然让人家关停并转,当然要有行政补偿的问题。行政补偿是可以谈的,隔壁的县一亩6万元的补偿,可以参考的,而且原来谈判过程中谈过这个问题,政府部门或者政府的相关人员应该信守承诺,一诺千金。所谓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问题当然是存疑的,行政补偿目前是未果的。因为他多次信访上访,影响了当地的声誉,最后让相关当事人落了这样一个下场,他们客观上是有一定关系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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