皮艺军教授分析:李成文这个案子很有代表性,不仅仅是法律问题,还要从法律社会学和犯罪学的角度加以解读。我认为要问李成文稽查烟花的动机是什么?告发李成文的人的动机是什么?政府六单位对他的公司强拆的动机是什么?李成文成立打非队,有自己利益的考量,因为他自己本身也是从事这个行业的,他希望能够归整这个行业的秩序,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同时,他自己本身公司也能够存活下去。反之,正是因为他干烟花销售这一行,他在稽查中才有条件有能力准确识别非法销售的公司和车辆。
所谓的证据提到的那几次稽查行动,行动每次截查后都报了警。报警行为说明了他的动机是正当的,说明他从事的活动是公开的,没有见不得人的目的。行为只要是公开,显示了李成文相信自己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,也说明了他的行为在警方看来是符合公共利益的。报警意味着他把他自己的和他人行为的性质放在法律面前,交给警察去裁定,交给警察去作出处理。如果证明了他行为性质正当准,寻衅滋事等四项罪名便不能成立。
公民对非法行为是有主动干预的义务的,李的公司虽然不是专门的稽查公司,他也没有执法资格,但他和他的员工行为受到社会和官方认可。李本身有稽查证书,从他曾任党支部书记的经历和受到的嘉奖,应当会拥有一种驱使着他做公益事业的动力。他的稽查行为可以跟公民个人见义勇为行为挂上钩,见义勇为有民法法律的规定和保障,民法183、184条对这种行为作出法律保障。这种类似于见义勇为的稽查行为是有法律特征的:从主体看,他们不是负有法律职责的一批人,而是公民个人,是自然人。所以不要纠缠李是否执法的问题。二是客体上看,国家、个人、集体财产或人身受到安全的时候,李见义勇为,符合见义勇为的要件。他积极主动,针对一种恶的或者不法行为的干预,他的拦截行为就是一个干预。李是在社会可能遭受侵害的时候介入的。阻止那些带有非法烟花爆竹的汽车在公路运输,不单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问题,而且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。从这个角度来说,他这个行为的性质就跟见义勇为挂上钩了。这些卡车里装的东西不是一般的土豆白菜,是危险品,不管它是炸药还是火药,它是威胁公共安全危险品,制止这些危险品的运输就是保障社会安全。真正危害公共安全的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,李的拦截行为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,受到了安监部门的肯定。
从本质上看法院判决是本末倒置的。四个罪名基本都是按外在形式而不按内在性质认定的。包括犯罪集团,因为有一伙人参与就变成犯罪集团了。假设只要一个公司的员工一块讨薪,很可能被定成黑社会。不要简单的从形式上,一定要看到这些行为的目的和性质。李成文的行动,包括跟他一起受到处罚的这些人,可以看作是一种公益行为,他们从中没有发现任何不当得利,应当看作带有见义勇为的性质。
李被起诉可能与他得罪了两方面的人有关,一个是跟政府在赔偿问题上产生了冲突,再一个就是跟那些运输销售黑货的公司有利益冲突,是不是这两方在合力绊倒他?值得怀疑,最起码这两个矛盾冲突都是客观存在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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